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万宏伟。 被告邓昌奎。 原告万宏伟与被告邓昌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昌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宏伟诉称,被告在2012年12月24日欠原告买彩票款17300元,当时被告买彩票没有带那么多钱,说银行卡上有钱,但是银行卡上也没有那么多钱。此后,原告无数次催要该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欠原告的现金17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邓昌奎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宏伟经营体育彩票站,2012年12月24日,被告邓昌奎从原告处购买彩票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现金壹万柒仟叁佰元正(17300.00元),邓昌奎,2012.12.24”。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邓昌奎从原告万宏伟处购买彩票,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购买彩票后,未当场结清购买价款并就下欠款17300元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未及时支付该款,构成违约。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彩票款173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即2012年12月24日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邓昌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宏伟支付下欠彩票款173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12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邓昌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