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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章群,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刘章群符合非羁押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章群,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刘章群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害人王X的母亲王XX,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徐XX,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章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4)泌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章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月4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章群、被害人王X的母亲王XX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大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6日1时许,刘章群酒后驾驶粤B611UA小型轿车(上乘坐王X、王X)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羊册镇超限站路段撞于前方同向胡青林驾驶的豫R56835-挂车悬挂号牌为豫R2322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伤,王X受伤,王X死亡。此事故中刘章群应负主要责任。王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章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章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1时许,刘章群酒后驾驶粤B611UA小型轿车(上乘坐王X、王X)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羊册镇超限站路段撞于前方同向胡XX驾驶的豫R56835-挂车悬挂号牌为豫R2322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伤,王X受伤,王X死亡,王X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中刘章群应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该数额含被害人王X的粤B611UA小型轿车的整个车损(该车已报废,该车于2011年9月8日在深圳市购买,购买时含各项保险、契税、挂牌等各项费用合计337590元,由于被告人刘章群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各项损失)】,被害人王X的父亲出具的收条是40万元。赔偿被害人王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7万元,被告人刘章群的父亲刘国昌分别与被告人王X的父亲王静奇、被害人王X的妻子王春晓签署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但被害人王X的母亲王XX多次向法庭表示对被告人不谅解,要求重判被告人刘章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胡青林、王春晓、康壮、王建新、王振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控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章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章群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公安机关勘验完毕现场后将刘章群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刘章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刘章群的家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王X的母亲多次强调对被告人刘章群的行为不谅解,情绪较为激动,且被告人系酒后驾车,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章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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