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9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驻马店市泌阳县泌阳宾馆3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至驻马店市,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经鉴定价值为1515元。 2、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驻马店市泌阳县山水宾馆205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至驻马店市,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3、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驻马店市确山县烟草宾馆302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至驻马店市,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4、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平顶山市郏县家和宾馆209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5、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驻马店市正阳县祥达宾馆2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至驻马店市,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6、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鹤壁市淇县泰山宾馆408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7、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付某以“焦某”的假身份入住项城市心尊快捷宾馆3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8、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付某以“吕某某”的假身份入住漯河市汇源区富通宾馆2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走后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9、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台联宾馆3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CPU一个,内存条一个、硬盘一个、显示卡一个、电脑电源一个,赃物被其带走后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0、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付某以“焦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太康迎宾馆”406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1、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付某以“焦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金泰宾馆”201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和电脑键盘,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2、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付某以“焦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利丰宾馆”304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3、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禹州市“集结号”512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4、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快捷宾馆”508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主板,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5、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荥阳市“益闻之星时尚酒店”411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6、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某以“焦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平舆县“鹏翔宾馆”419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7、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山西省平顺县“电影招待所”301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8、2013年5月9日被告人付某以“吕某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汝南县“新华宾馆”207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19、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某以“李某某”的假身份入住河南省汝南县“万佳宾馆”203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20、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付某入住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宾馆”,盗窃房间内电脑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21、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安徽省淮北市“红豆宾馆二部”108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22、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付某以“吕某某”的假身份入住山西省长治“武乡银鑫宾馆”205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23、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山西省长治“襄垣兴隆宾馆”302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24、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付某以“王某”的假身份入住山西省长治“屯留星光宾馆”307房间,盗窃房间内电脑显示器一台及主机内的零部件,赃物被其走联系收购商后变卖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栗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付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作案工具照片复印件,付某假冒“李某某”、“吕某某”、“焦某”、“王某”名义入住宾馆信息,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流窜至河南、安徽等省及驻马店、平顶山、周口等县市,利用“李某某”、“焦某”、“王某”、“吕某某”等假身份在各地宾馆内登记入住,伺机盗窃客房内的电脑等部件,作案达二十四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景宝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