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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因销赃,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因销赃,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姚XX伙同王XX(在逃)窜至泌阳县花园路口老花园派出所对面院内北家属楼二楼楼道口将受害人杨XX的一辆旧灰色新日牌踏板样式电动车。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将该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旧小踏板电动车价值20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杨XX。
2.2014年9月11日晚上,姚XX伙同王XX在逃)窜至泌阳县老花园派出所对面家属院内二楼北楼梯口偷走了受害人田XX的一辆黑色小架新日牌电动车。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85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田XX。
3.2014年9月25日晚上,姚XX窜至泌阳县烈士陵园南边天利桌球俱乐部楼下偷走了受害人王X的一辆浅黑色小架新日牌电动车。后犯罪嫌疑人姚XX将该电动车以7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126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王X。
4.2014年9月27日晚上,姚XX窜至泌阳县行政路东段二高西侧红豆福满堂饭店后墙外偷走了受害人宋XX的一辆紫红色踏板样式新日牌电动车。后犯罪嫌疑人姚XX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1257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宋XX。
5.2014年9月下旬早上,姚XX窜至泌阳县泡泡网吧,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电动车车篮子里偷走一部灰色OPPO智能手机;后犯罪嫌疑人姚XX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438元。现未找到失主。
6.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姚XX在泌阳县一品阁南边现代网吧上网时将受害人康XX的白色波导手机盗走,后犯罪嫌疑人姚XX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手机价值267元。受害人康XX尚未到公安机关反映被盗情况。
7.2014年10月10日晚上,姚XX在泌阳县红蚂蚁网吧上网时将睡着的一个年轻孩一部艺米牌手机盗走,姚XX将该手机卖给在泌阳县三中对面开漂亮女孩手机店的郭XX和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时,二人均以手机太破没有卖出去,经泌阳县价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80元,现未查找到被盗艺米手机的受害人。
8.2014年10月11日晚上,姚XX在泌阳县泡泡网吧上网时,10月12日凌晨盗走旁边上网时睡着的罗X一部白色糯米手机,姚XX将该手机和盗得的粉红色艺米手机一并以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三中对面开漂亮女孩手机店的郭XX。经泌阳县价值认证中心评估,该白色糯米手机价值216元,已退还失主罗X。
9.2014年10月14日凌晨,姚XX在泌阳县科海网吧盗走网管李XX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后犯罪嫌疑人姚XX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373元。已退还失主李XX。
10.2014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姚XX和王XX在泌阳县团结网吧合伙将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骗走),该手机未找到受害人。
11.2014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也就是盗得华为手机的第二天,姚XX伙同王XX在烈士陵园南边天利桌球俱乐部网吧分别偷走一部杂牌手机和一部白色酷派手机。酷派手机以6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三中对面开漂亮女孩手机店的郭XX,已追回,未找到失主。杂牌手机和盗得的华为手机均卖给在泌阳县二高附近开手机店的曾庆雨。该两部手机未找到失主,也未追回。
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物证(赃物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XX伙同王XX(在逃)窜至泌阳县花园路口老花园派出所对面院内北家属楼二楼楼道口将被害人杨XX的一辆旧灰色新日牌踏板样式电动车。姚XX、王XX二人将该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旧小踏板电动车价值20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杨XX。
2.2014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姚XX伙同王XX(在逃)窜至泌阳县老花园派出所对面家属院内二楼北楼梯口偷走了被害人田XX的一辆黑色小架新日牌电动车。姚XX、王XX二人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85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田XX。
3.2014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姚XX窜至泌阳县烈士陵园南边天利桌球俱乐部楼下偷走了被害人王X的一辆浅黑色小架新日牌电动车。姚XX将该电动车以7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1260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王X。
4.2014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姚XX窜至泌阳县行政路东段二高西侧红豆福满堂饭店后墙外偷走了被害人宋XX的一辆紫红色踏板样式新日牌电动车。后姚XX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电动车价值1257元。后该辆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宋XX。
5.2014年9月下旬早上,被告人姚XX窜至泌阳县泡泡网吧,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电动车车篮子里偷走一部灰色OPPO智能手机;后被告人姚XX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438元。现未找到失主。
6.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姚XX在泌阳县一品阁南边现代网吧上网时将被害人康XX的白色波导手机盗走,姚XX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辆手机价值267元。被害人康XX尚未到公安机关反映被盗情况。
7.2014年10月10日晚上,姚XX在泌阳县红蚂蚁网吧上网时将睡着的一个年轻孩一部艺米牌手机盗走,姚XX将该手机卖给在泌阳县三中对面开漂亮女孩手机店的郭XX和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王X时,二人均以手机太破拒绝购买,该两部手机没有卖出去,经泌阳县价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80元,现未查找到被盗艺米手机的被害人。
8.2014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姚XX在泌阳县泡泡网吧上网时,10月12日凌晨盗走旁边上网时睡着的罗X一部白色糯米手机,姚XX将该手机和盗得的粉红色艺米手机一并以5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三中对面开漂亮女孩手机店的郭XX。经泌阳县价值认证中心评估,该白色糯米手机价值216元,已退还失主罗X。
9.2014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姚XX在泌阳县科海网吧盗走网管李XX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后姚XX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泌阳县移民办对面开早餐店的犯罪嫌疑人王X(另案处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1373元。已退还失主李XX。
综上,被告人姚XX伙同同案犯王XX(在逃)共同或单独作案九起,涉案金额5861元。非法所得119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姚XX因销赃,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物证(赃物照片)及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关于姚XX盗窃手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从2014年8月份至10月份,在泌阳县县城区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实施盗窃他人电动车及手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与同案犯王XX(在逃)作案两起,在作案时,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共犯处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的犯罪事实中,对盗窃他人电动车四起,盗窃他人手机六部,其有被告人姚XX的供述及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对起诉书中的第10、第11的两次所盗窃的手机,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姚XX以前有违法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姚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配合侦查机关追回赃物,所盗窃的电动车和盗窃的手机【指能找到失主的(康克航除外)】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姚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二、非法所得一千一百九十元,予以追缴。
以上一、二项罚金及非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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