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以“出彩中国人”节目中奖为名发手机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后购买手机号码信息、银行卡、手机卡和找人支取诈骗款;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电话号码,接听被害人打来的电话。二被告人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据为已有。 1、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等人以“出彩中国人”节目中奖为名给泌阳县居民仝某发手机信息,仝某分两次向其提供的银行汇款5000元。后张某某等人又以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以起诉仝某不履行合同为由诈骗仝某4500元。共计诈骗9500元。 2、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等人以“出彩中国人”节目中奖为名给泌阳县居民徐某发手机信息。后张某某、许某某等人以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以起诉徐某不履行合同为由,诈骗徐某5000元。 3、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以“出彩中国人”节目中奖为名给江西省都昌县蔡岭镇居民周某发送手机信息。后张某某、许某某等人以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以起诉周某不履行合同为由诈骗周某现金7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等人作案三起,诈骗2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仝晓等人的陈述,证人任广敏的证言,汇款凭证和银行交易明细,以及通话清单、QQ相关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中奖需交押金为名向被害人发短信,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履行合同起诉被害人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作案三起,骗取财物2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电信实施诈骗,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犯意,购买手机号码信息、银行卡、手机卡和找人支取诈骗款,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许某某相对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小。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其亲属退出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