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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重婚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杨某某在珠海打工时通过QQ认识了泌阳县人沈某某。沈某某以自己单身为名追求杨某某,二人相互见面并同居,杨某某随后发现自己怀孕。2009年下半年,杨某某来到泌阳县,住在沈某某家待产。2010年5月2日杨某某在泌阳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婴,起名叫沈某鹰。在沈某鹰出生后三个多月的一天,沈某某趁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沈某鹰抱走以56000元钱的价格卖给湖北省淮河镇王家湾村七组杨某义家做儿子,起名叫杨某旺。该男孩已于2014年10月16日晚在湖北省杨某义家被民警成功解救。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我犯重婚罪不持异议;对拐卖儿童我不认可,从主观上我没卖小孩的意思,没有想着去犯罪,将小孩送出去是杨某某提出来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24日供述中被告人沈某某均称沈某鹰出生后,他是让别人代养和照顾,没有金钱交易,并且杨某某也同意。
2014年11月13日供述中沈某某称沈某鹰出生后,经人介绍,他以56000元的价格将孩子“送”给湖北省随州市一人家。
证人证言
杨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我们是2009年在珠海打工时相识,当时沈某某说他未婚,没小孩,一直追求我,随后二人同居,然后怀孕。沈某某和我一起回我老家时,向我借了九千元钱。2010年5月2号,我肚子痛,就住到赊湾镇的卫生院,当时我不能顺生,沈某某就找了一辆车把我拉到妇幼保健院,他没有来。我生孩子是剖腹产,签字什么的都是我签的,我心当时凉透了,沈某某连我生孩子都不敢来医院,是他的朋友陈乐现、沈某某的老婆肖某某和我一起到的医院。晚上九点半,我生下来一个男婴,肖某某就走了,陈乐现一直在医院陪我。孩子三个多月时,我弟弟打我电话说我妈妈病重。我问什么原因,我弟弟说沈某某的大女儿给我妈妈打了三次电话,说我破坏他们家庭,电话里还骂我了。我妈妈接了这个电话后,情绪激动,神经病复发。我弟弟让我回家,我就让沈某某还我的钱,我好回家给我妈治病。沈某某没有钱给我,我在他家一直等。有一天下午,我睡着的时候,沈某某偷偷的把孩子给我抱走了。我当时睡觉很浅,没几分钟,我醒过来没见孩子,我就马上打沈某某的电话,问他孩子弄哪里去了?沈某某说孩子他叫人帮忙代养,等我回家把我妈妈的事情处理好,他把儿子亲自带来送给我。我当时完全不相信他说的话,沈某某给我了一万五千元钱,说钱是他给他朋友借的,让我回去给我妈妈治好,孩子的事情不让我操心,什么时候见都可以。一万五千元,沈某某又拿走了一千元。我带着一万四回老家了,在老家期间,我一直打电话问沈某某要孩子,沈某某说我们没能力抚养孩子,我们赚到钱再把孩子接回来。我问他帮我们抚养孩子的是什么人,他电话里说一个五十多岁的香港人帮我们抚养的,我问他凭什么帮我们抚养孩子,沈某某说他救过这个香港人的命,保证说我什么时候带回来孩子都可以。一直拖到今年这个孩子,我一直也没见到我的孩子,沈某某一直说孩子过的很好。我说你要再不把孩子给我,我报警,沈某某说你报警,你也没证据。
2、肖某某证言:哪一年杨某某来的,我记不清楚了,她自己来的,来的时候怀孕了。她来的时候她说我老公骗他了,说我老公给她说他没结过婚,没有孩子。她在我家时,我劝她把孩子打掉,因为我老公自己就养活不了自己,我说她把孩子打掉,我伺候她一个月。但是杨某某不同意,她说她妈说她好不容易怀孕了,不能打掉,万一以后怀不上了。她生小孩具体什么日子,我记不清楚了。她生孩子时,我也到妇幼保健院去了,她生的是个男孩。在医院了三天,我丈夫把杨某某接回家的。小孩三四个月时,小孩被人抱走了。我不知道谁抱走的,听我老公说是杨某某同意过的,小孩现在哪里不知道。
3、吕某丽证言:哪一年我记不清了,沈某某从外面领回来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她来的时候就大着肚子。这个女的我也见过,有时候她从我家门前走,也和我说过话。沈某某他们家里经常因为这个女的闹,日子没法过。这个女的后来生了一个男孩,生了男孩后,沈某某的老婆和这个女的还是经常闹。沈某某就给我说,看看街上的庆喜家和吕良家要不要这个孩子,沈某某知道这两家没有孩。我根本就没去问,知道沈某某的为人,街上根本不可能有人去要这个孩子。有一天,南陈庄的我姑吕某兰到家来,我跟我姑说:“老是给我们一起逮鱼的沈某某领回来一个女的,生了个男孩,不想要,想送人哩。”我姑回去后给她街上的一个女的说了说,这个女的娘家是湖北的,这个女的娘家妹子不会生孩子,想要这个孩子。陈庄街这个女的就到我家来过,说她妹子想要这个孩子。沈某某给我说这个孩子送人要五万元,我不想管这个事儿,我给陈庄街的女的说人家要七八万哩,你别要了。这个女的说能不能少点,我说人家说六万,一分也不能少。陈庄街这个女的说能不能少点,说到不是五万五就是五万六。我给沈某某说了说,沈某某说中。停了好几天,陈庄街这个女的还有她妹他们开着车到的泌阳县城,我先坐车到的县城,沈某某抱着小孩坐车后到的。在县城菜市场往北那条街的一个拉面馆,陈庄街这个女的、还有她妹、她妹的婆子家姐夫哥他们和沈某某、我在一起吃的饭,我坐了一会儿,没有吃饭。沈某某把孩子给她们,她们家谁把钱给沈某某的,我记不太清了。临走的时候,陈庄街那个女的撕拽着非给我二百元钱。然后,她们都走了,沈某某和我各走各的。就那个女的给我了二百元钱,沈某某没有给我钱。沈某某送这个孩子,沈某某说孩子的母亲知道。他说他两个老婆光闹,这个小孩不想要了。这个孩子送人后,孩子的母亲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
4、居某某证言:我娘家是湖北省随州市淮河乡日新村委二组的,我妹叫居某艳,她现在嫁到湖北省随州市淮河乡前元村委,丈夫叫杨某义。他们结婚后,因为不会生小孩,她夫妻二人多次到医院看也没有治好,就想抱养一个别人家的小孩。我在俺街上没事逛着玩的时候,就给街上的熟人说俺娘家妹不会生小孩,看看有谁家的小孩,男孩、女孩都中,不想养的话让给我操着这个心。这件事我也给俺街开浴池的吕某兰说了。离现在有四年前的一天,是我去吕某兰家,还是她去我家,我现在记不清了,她给我说赊湾有一个男的,娶了两个老婆,那个小老婆给这个男的生了一个小孩,他的两个老婆成天闹,过不成,想给小孩找个人家。我一听,就向她打听是谁家,因为当时我娘家妹居某艳没有小孩。吕某兰就给我说让我去赊湾找她侄女小丽。因为小丽是从小在吕某兰家长大的,我也认识小丽。小丽的丈夫会逮鱼,她现在赊湾街开一家浴池。我是先给我妹居某艳打的电话,先给她说我知道赊湾有一家一个小男孩不想要了,我先去看看,如果小孩有残疾就不要,没有残疾的话就要。我妹也同意了。我就一个人先去了赊湾镇赊湾街找小丽。在小丽家她给我说,她那街上的一个男的,找了两个老婆,小老婆给他生了一个男孩,大老婆在家闹,日子过不成,那家人不想养了,想给小孩再找一家。我听后给小丽说让她把小孩抱过来我看看有残疾不,小丽就出门了。隔了不长时间,小丽回来了,当时和她一块进屋了几个人我没有注意,因为那会小丽家还有其他人。一个女的当时抱了一个男婴,我上去看了看这个小孩,当时才两三个月,没有残疾。然后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给我妹打电话说小孩没有残疾,能要。我妹也同意了。我又给小丽打电话,问那一家想要多少钱,小丽说得五万元钱。我嫌多。小丽给我说,人家那个女的得回家,得给人家钱。我又给我妹联系说,人家要五万元钱。俺妹听了也嫌钱多,说让我在给人家说说,看看能不能少点。我就又给小丽打电话,谁知道小丽说,小孩的父亲改口了,得再加六千元钱。我听后又给俺妹说了这个情况。我妹听了后,给我商量着,怕去的晚别人再抱走了,就同意了,并说到时候让我同她一块去。隔了两三天的时间,我妹说让我给小孩那家人联系,钱找到了,在泌阳县城见面,我就给小丽联系了。当天上午我妹和杨某义租了一辆车接着我后去了泌阳县城。在泌阳县新汽车坫那我们见的面。当时小丽领着一个男子抱着我上次见到的这个小孩。这个男子有四十岁左右,个子瘦高,脸比较黑。小丽说他是小孩的父亲。小孩的父亲找了一个食堂,是哪儿我不知道,我在泌阳不熟。在那个食堂的二楼我们吃的午饭。在吃饭当中,杨某义把五万六千元钱给了那个男子,我妹就把小孩抱走了。当时小孩的父亲还说,他自己就是被他现在的父亲抱养的,要求我们不准把小孩再转给别人抚养,并要我妹家这一方立个字据。当时是杨某义签的字。我知道我妹这一方拿的有一份字据,吃晚饭我们就分手了。
5、吕某兰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件事离现在有四五年了,那天我去吕某丽家,在她家中,吕某丽给我说她街上有一个男的,有老婆,但他又在外面找了一个老婆。第二个老婆给这个男的生了一个小孩,他的两个老婆光生气,小孩没人管,他想把小孩找个家给人家。我当时听了以后,想到盘古街老朱芹有一次到我家玩的时候给我说,她的娘家妹不会生小孩,经常到医院看,也没有看好。我回家后给老朱芹说了说:“赊湾的有一个男的,两个老婆一直生气,生了一个小孩没有人管,这个小孩给你妹养着也中啊?”。老朱芹听了后问我是谁家的小孩。因为我不知道赊湾那个男的是谁,我就给说了我侄女吕某丽的地址,让她去找吕某丽。然后老朱芹就去赊湾镇找吕某丽去了。我没有跟着去。隔了一段时间后,我在老朱芹家玩的时候,我问她小孩是否抱走了。她说抱走了,花了五万多元钱。具体花多少钱,当时朱芹没有给我说,我也没有问。
6、杨某虎证言:杨某旺是我儿媳妇的姐居某某介绍买的。是在泌阳买的,当时买这个小孩的的时候,我和我妻子都没有去,是杨某义夫妇去的,我家当时掏了五万六千元钱。这个小孩是泌阳谁家的我不知道。杨某义把小孩带回家后,我听杨某义说,小孩的父母都愿意将小孩送给我家抚养的。并且当时还立有字据。这个字据现在杨某义放着哩,杨某义夫妻二人现在均在外务工。这个字据的大致的内容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自愿将小孩抱给我家抚养。这个小孩抱到我家时,我听杨某义说,这个小孩当时才三个月。
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沈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2197210140813。
2、被告人到案经过:沈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到案。
3、泌阳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杨某某在2010年5月2日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剖腹产生一个男婴。
4、2014年10月25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从杨某某手机中调取短信内容并拍照(19份);
手机取证报告一份,手机持有人杨某某(主要关于找儿子的事情,生沈某某的气)。
户籍证明:居某艳,女1976年1月21日生,住湖北省随县淮河镇王家湾村七组,丈夫杨某义,儿子杨某旺2010年5月1日出生。
结婚证复印件:沈某某与肖某某于1990年4月1日登记结婚。
受案登记表: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9时44分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鉴定结论
(驻)公(刑)鉴(物)字(2014)200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沈某某、杨某某与杨某旺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与杨某某非婚生子沈某鹰卖出,并收取56000元现金,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沈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沈某某提出的其主观上没卖小孩的意思,没有想着去犯罪,将小孩送出去是杨某某提出来的,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沈某某私自将亲生子以56000元的价格卖出,并向杨某某谎称孩子是由别人代养,杨某某向其追要孩子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告人沈某某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婚罪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出卖儿童所得的56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五万六千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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