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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于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件后,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于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件后,决定对被告人王XX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泌阳县黄山口乡杨沟西山石材开采区属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XX,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杨沟西山石材开采区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范围,非法占用林地35.8349亩。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黄山口乡杨沟西山石材开采区属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XX,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杨沟西山石材开采区2012年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98.178亩,2012年2月泌阳县林业局对金山石材有限公司杨沟西山石材开采区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罚7.2亩。2014年6月9日,泌阳县林业局工程师对该处占用林地面积测量,该处占用以松栎为公益林林地面积21.68亩;以松栎为主的有林地14.1549亩;该处超出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面积范围共计35.8349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超出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面积范围共计35.8349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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