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乙,男,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丙,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