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王元,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杨柳,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与被告彭杨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王元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