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06-3号 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民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