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赵建丽,女,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二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丽诉被告唐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丽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赵建丽负担。 审判长 赵学广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