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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丽诉被告唐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赵建丽,女,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二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丽诉被告唐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丽于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赵建丽,女,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二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丽诉被告唐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丽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赵建丽负担。
审判长  赵学广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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