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87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孟某某,女,54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