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399号 原告赵保红,男,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机构代码证号为41888755-0。 法定代表人王彦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转运,该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红与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红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赵保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