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苏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柳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