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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邦义与被告蒋二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蒋邦义,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二功,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蒋国强,男,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蒋邦义,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二功,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蒋国强,男,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邦义与被告蒋二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邦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邦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邦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邦义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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