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洲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华盛路东侧。机构代码证号:75496794-7。 法定代表人沈妙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遂平县菊花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北马庄。机构代码证号为:75496794-7。。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菊花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漳洲市常山华星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