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田某甲,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田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田某甲的叔叔。。 被告朱某某,男,40岁,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告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