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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磊、李新亭、王山成、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金初字第99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新亭,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山成,男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金初字第99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新亭,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山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翟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磊、李新亭、王山成、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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