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金初字第99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新亭,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山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翟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磊、李新亭、王山成、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