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赵迎春,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贾金勇,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垒,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建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迎春诉被告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迎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迎春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