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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迎春诉被告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赵迎春,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贾金勇,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垒,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建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赵迎春,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贾金勇,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垒,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建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迎春诉被告牛荣洲、贾金勇、赵垒、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迎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迎春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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