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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平营销服务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211号 原告赵花妮,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刘志营,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涛,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桂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211号
原告赵花妮,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刘志营,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涛,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桂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平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刘立强,该服务部经理。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时玉存,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平营销服务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花妮、刘志营、刘玉涛、王桂花承担。
审 判 长  李山民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艳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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