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25号 原告赵纪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经理。 被告钟建民,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松卫,男,汉族,住漯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纪生诉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建民、刘松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纪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赵纪生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