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赵某乙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