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魏存良,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晁攸禹,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鹤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继文,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瞿阳镇瞿阳大道105号。 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存良与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存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存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存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魏存良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