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02号 原告魏明中,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曹伟,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新义,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中与被告魏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中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明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明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明中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