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韩玉立,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立与被告牛荣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荣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韩玉立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