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陈帅,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贾彬,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涛,男,住遂平县。 被告王振洋,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李涛、王振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陈帅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