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陈帅,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涛,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振洋,男,住遂平县。 被告贾斌,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王涛、王振洋、贾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