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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郭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法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继军,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于2015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郭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法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继军,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光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辉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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