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郭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法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继军,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光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辉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