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65号 原告郑长虹,男,回族,住遂平县。 被告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平南关桥首玉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毛杰。 被告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平县城南关桥首御景名城小区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虹与被告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长虹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长虹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长虹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郑长虹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