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41号 罪犯张艳雷,曾用名张龙,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二七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艳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一月十四日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三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和2013年1月分别对其减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艳雷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9日晚,被告人伙同张峰将唐某约至郑州市航海路与新圃南街交叉品的夜市喝酒。次日零时许,二人将醉酒的唐某送回本市关帝庙街254号的住处,并进入室内将拿走手机一部、现金210元、小灵通一部。后张峰从楼顶叫下另外二同伙人,被告又伙同其二人将唐双手捆绑,嘴粘住,将二个存钱罐(内的现金100元左右)抢走。 罪犯张艳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雷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艳雷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