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毕明中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96号 罪犯毕明中,别名李鹏,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31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96号
罪犯毕明中,别名李鹏,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毕明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一日止。宣判后毕明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毕明中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毕明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晚,毕明中伙同任某等人预谋后,将出租车司机李某骗至南阳市五星农家饭店附近,抢走李某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
罪犯毕明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毕明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明中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沈言成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