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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臣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周学臣,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河南省信阳市人,曾因强行搜拿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2009)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周学臣,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河南省信阳市人,曾因强行搜拿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2009)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学臣犯抢劫罪、盗窃罪,系主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信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周学臣的判决。宣判后,于2009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学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间,被告伙同他人在光山县寨河镇、城关等地抢劫作案三起,抢劫手机二部、现金360元。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伙同他人在息县城关、光山寨河镇等地作案六起,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等价值共计53979元。系主犯。
罪犯周学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学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学臣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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