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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卢勇,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管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卢勇,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管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卢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勇于2007年8月至10月间,伙同王某等人预谋后,窜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吴河村、马屯村等处作案四起,抢劫他人手机三部,现金118余元,并将崔某打伤。
罪犯卢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勇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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