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胡亚,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付孔霞,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诉被告付孔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请求内容不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