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昌琴、张玮玮与被告王莉、王小冬、王晓军、王艳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浉民初字第1110-1号 原告张昌勤,女,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张玮玮,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浉民初字第1110-1号

原告张昌勤,女,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张玮玮,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莉,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小冬,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晓军,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艳,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洛阳师范学院工作,住洛阳市空对空导弹研究所家属院。

被告王莉、王晓军、王艳及第三人刘富勤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冬,特别授权。

以上四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琴、张玮玮与被告王莉、王小冬、王晓军、王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暂缓审理,双方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丽红

审  判  员    张金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