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何顺,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南湾管理区。 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昂,总经理。 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 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与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流失,便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河南首邦贸易有限公司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姚保国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