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谷某,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小孩小,愿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