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黄友平,男,汉族,1935年7月2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尹培珠,女,汉族,1942年7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黄静母亲。 被告符家庆,男,成年,原系三五八厂下岗职工,现任北京天正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系黄静丈夫。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符家庆确认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符家庆与黄静生前婚姻存续期间在北京、信阳等地的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财物予以查询并依法查封、冻结,并提供黄静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友平、尹培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符家庆与黄静生前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