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陶运阳,男,汉族,53岁,住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潘必铎,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许士力,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吕维富,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陶运阳诉许士力和吕维富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运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运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