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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杰力与冯东仁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冯杰力,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震,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东仁,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冯杰力,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震,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东仁,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杰力与被告冯东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杰力撤回对被告冯东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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