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冯杰力,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震,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东仁,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杰力与被告冯东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杰力撤回对被告冯东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