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贾义坡,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生,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义坡与被告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义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贾义坡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