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贾义坡与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贾义坡,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生,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义坡与被告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贾义坡,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生,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义坡与被告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义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贾义坡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