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86-1号 原告李洪亮,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海燕,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冯维彪,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杨巧红,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亮诉被告冯维彪、杨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亮撤回对被告冯维彪、杨巧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800元,由原告李洪亮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