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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卫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初,被告人张卫星利用担任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为能多批地多建房,向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虚报人口,负责核实其村人口的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武某某借机向被告人张卫星索要20万元,被告人张卫星为筹集该款及归还个人银行贷款,以虚报人口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索要50万元,并于2012年6月2日收到了25万元,后被告人张卫星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了武某某,余款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8月,被告人张卫星代表其村与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后郭某某按照事先约定于2012年9月作为好处费送给被告人张卫星10万元,被告人张卫星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张卫星家属通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0万元。
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被告人张卫星的配合下将武某某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西大寨村第七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任职证书、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证明及中共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工作委员会焦高李文(2011)34号文件,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卫星当选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11月9日起,兼任该村党支部委员、书记。
2.焦作新区管委会焦新文(2011)70号文件、中共焦作新区工委办公室(2011)28号文件,2011年9月13日,焦作新区管委会决定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括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建型、村企联建型三种模式),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新型农村社区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坚持人均“两个一分地”原则,人均两个一分地划定后,旧村拆除后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安置意见:生活用房原则上按照人均40平方米进行分配,商业用房分配面积,原则上人均10平方米。申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提交旧村拆迁涉及户数、人数(农业户口、本村非农户口)等材料。
3.西大寨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材料、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新李办(2012)38号文件及西大寨村合作框架协议审查情况,2012年3月5日,西大寨村拟按“村企联建型”模式,由该村提供土地,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全额出资,预计三年内分两期完成该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按旧村拆迁涉及285户、1268人,经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层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2年5月28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西大寨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所上报农业人口数比派出所提供数据多329人,并将具体条款修改为:大致位置在,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选址为准;最终甲方(西大寨村委会)为乙方(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净地应为国有商住出让用地;乙方承担该土地手续办理中上缴国家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款(每亩3万元)、青苗赔偿款(每亩1.4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全部返还给乙方。
4.焦作市公安局李万派出所证明,经查询焦作市人口信息系统小月报,截止2012年4月底西大寨村总人口为871人。
5.内容“今借到郭某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用于焦作新区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落款日期“2012年6月2日”、署名“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民委员会”,并有“张卫星”签字的借据。
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其给张卫星承诺,若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其公司承建,给付张卫星20万元,张卫星同意。2012年五六月份,张卫星称他多报了人口数,能多批地、多得房,但需要活动费用四五十万元,要求向其公司借款,并称出具借条,其答应先给他25万元,并安排张卫星去找马某某取钱。2012年8月,其公司与西大寨村签订协议,2012年9月21日,其为表示感谢按之前承诺给了张卫星10万元。其间,张卫星以还贷款为由,于2012年8月29日借其公司25万元,还以村里需要,借其公司20万元,均出具有借据。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郭某某说张卫星可以向焦作新区管委会虚报西大寨村人口,以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运作费用。2012年6月2日,经郭某某安排,其通过张某丙给了张卫星25万元,张卫星作为西大寨村委会的代表再借据上签了字。2012年8月,双方按1280人(实有900多人)签订协议后,郭某某为表示感谢于2012年9月由其陪同给了张卫星10万元。之前,西大寨村借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20万元,张卫星为倒货款于2012年8月29日还借郭某某25万元,均出具有借据。
8.证人武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其为买房借张卫星15万元,张卫星不让打条,并称不急用。其因未看中房,未买,并将15万元吃喝等花费了。其曾带队到西大寨村对人口问题进行了核查,需入户家庭其在花名册上随机进行了标注,经核查,该村未多报人口。
9.证人申某某、张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其村多次召开两委会研究新农村建设事项,为使村民多分房,经张卫星提议,并经其他干部同意,多报了二三百口人。记得一次会议上,张卫星说过因多报人口还需花几十万元打点人。2012年6月1日,武某某带领李小四等人到其村核查了人口,其和张某甲陪同参与了,未听他们反馈核查结果。
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村两委会针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多次召开会议,会上张卫星称多报人口可以多批地盖房,村民便可以多分房,其他干部都同意,张卫星还称此事需要打点人。
11.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其家一直没有多少钱,因饲养奶牛及经营饲料生意等还不断借别人的钱,没有借给别人钱。
12.被告人张卫星供述,2012年区里号召新农村建设期间,其为使村里得到最大实惠,经村干部开会研究,多报了人口数(实有900多人,报1264人),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武某某也表示同意,准备核实人口时还向其要20万元,并建议找承包其村项目的郭某某要钱。因其在信用社有30万元贷款未归还,便以农村工作办公室核实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报人数需打点五个人而联系郭某某要50万元,并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后归还,郭某某称先给其25万元,余款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结束付清,其同意。2014年6月2日,其根据郭某某安排到他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店找小马(马某某)取回了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据。当天,其到焦作新区管委会武某某宿舍给了他15万元,余款除为孙女交学费使用1.9万元外,其余归还给了信用社。之后,其一直向郭某某催要剩余的25万元,约十天左右,郭某某又给了其10万元,其用之归还个人贷款了。
13.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卫星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4.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卫星经通知到该院接受询问。次日,在被告人张卫星的配合下,将武某某通知到该院进行询问。
15.收款票据,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卫星家属通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先后退赃5万元与15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修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1、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2、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收缴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未移交的10万元,由该院直接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卫星上诉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焦作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工作,其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一审认定的35万元系借款;其是为村集体谋取利益,没有为郭某某谋利。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卫星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卫星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新型农村建设安置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属于焦作新区管委会的一项行政工作,旧村拆除后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张卫星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张卫星明知其虚报人口使村里多得安置房的同时,也会使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多获得开发用地,郭某某也正是因此才同意“借”给张卫星25万元,后又主动送给张卫星10万元好处费。因此,上诉人张卫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张卫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卫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宝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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