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04号 原告河南大路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树,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河南大路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河南大路种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日从原告处购买种子,欠款7000元,被告打欠条1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大路种业7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现居住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路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姚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