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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玺与申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马玉玺,男,192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达,男,成年,汉族。 被告申亚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玉玺与被告申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马玉玺,男,192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达,男,成年,汉族。
被告申亚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玉玺与被告申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诉借贷关系的依据,是其与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濮阳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经本院依法调取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核实,天成投资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天成投资公司做为一名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参加民事诉讼,且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与天成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协议明确记载协议双方并非本案被告,故被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合法被告,属当事人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玉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已交61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聚川
审 判 员  程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