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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乔军明、徐喜连、林州市林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水务局生命权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爱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军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爱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军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喜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水务局。

再审申请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