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爱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军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喜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水务局。 再审申请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以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爱伏、林州市临淇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