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亓清忠、胡玉粉与被上诉人亓爱堂、亓建立、亓清礼、亓彦忠相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清忠,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粉,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照洲,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爱堂,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清忠,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粉,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照洲,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爱堂,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建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清礼,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彦忠,男。
委托代理人孙秀勤,女。
上诉人亓清忠、胡玉粉因与被上诉人亓爱堂、亓建立、亓清礼、亓彦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