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亓清忠,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粉,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照洲,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爱堂,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建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清礼,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彦忠,男。 委托代理人孙秀勤,女。 上诉人亓清忠、胡玉粉因与被上诉人亓爱堂、亓建立、亓清礼、亓彦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