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仝照会,女。 被申请人周海锋,男。 被申请人湖北省荆门市安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仝照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现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被申请人湖北省荆门市安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周海锋驾驶的鄂H08505号重型罐式货车进行诉前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仝照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被申请人湖北省荆门市安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周海锋驾驶的鄂H08505号重型罐式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代理审判员 陈中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