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85号 原告朱静静,女。 被告郝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静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静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联系不上,无法追要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朱静静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