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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静与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85号 原告朱静静,女。 被告郝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静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静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联系不上,无法追要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85号
原告朱静静,女。
被告郝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静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静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联系不上,无法追要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朱静静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