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吕绍党与任广辉、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吕绍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兆威,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任广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玲,女,1980年6月9日出生。 原告吕绍党诉被告任广辉、王玲民间借贷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吕绍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兆威,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任广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王玲,女,1980年6月9日出生。
原告吕绍党诉被告任广辉、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绍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兆威,被告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广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绍党诉称,2013年5月8日,由被告任广辉、王玲夫妇向原告借款30000元做生意,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玲答辩称,这个钱不是我借的,借钱的事我完全不知道,我也不认识原告,被告任广辉借钱也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我已起诉和任广辉离婚。
被告任广辉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任广辉借原告吕绍党现金3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吕绍党现金30000元整,一个月还完,借款人任广辉,2013年5月8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任广辉向原告吕绍党借款3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2014年10月27日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玲辩称对该借款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但并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也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广辉、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吕绍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任广辉、王玲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吕某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